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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年5月3日 星期三

惡魔之手-中華民國刑法100條

1992年5月16日修正條文前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第100條(內亂罪)內容:

「意圖破壞國體、竊據國土,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,顛覆政府,
而著手實行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首謀者,處無期徒刑。
前項之預備犯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


1992年5月16日條文修改後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第100條(內亂罪)內容:
「意圖破壞國體,竊據國土,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,顛覆政府,
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首謀者,處無期徒刑。
預備犯前項之罪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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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後的100~105條)

第 二 編 分則
第 一 章 內亂罪
第 100 條 意圖破壞國體,竊據國土,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,顛覆政府,而以強
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首謀者,處無期徒刑。
預備犯前項之罪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第 101 條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首謀者,
處死刑或無期徒刑。
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第 102 條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。

第 二 章 外患罪
第 103 條 通謀外國人或其派遣之人,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,處
死刑或無期徒刑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第 104 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,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,處死刑
或無期徒刑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第 105 條 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,或與敵國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,處死刑
或無期徒刑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


♨原來這就是傳說中的刑法100條,布魯克早想找來看看它到底長什麼模樣了,呵呵^^。




參考:
http://zh.wikipedia.org/wiki/%E4%B8%AD%E8%8F%AF%E6%B0%91%E5%9C%8B%E5%88%91%E6%B3%95%E7%AC%AC%E4%B8%80%E7%99%BE%E6%A2%9D
http://law.moj.gov.tw/Scripts/Query4B.asp?FullDoc=所有條文&Lcode=C00000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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