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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年5月5日 星期五

惡魔的樂章-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

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制定10條
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一日總統 (76) 華總 (一) 義字第 2360 號令制定公佈全文 10 條
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行政院 (76) 台內字第 15651 號令定於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施行
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七日 修正前[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]為本法並修正全文10條
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總統 (81) 華總 (一) 義字第 3667 號令修正公佈名稱及條文 (原名稱: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)
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 (81) 台內字第 26600 號令定於八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
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二日 增訂第2之1, 5之1條
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五日總統 (85) 華總字第 8500027120 號令增訂公佈第 2-1、5-1 條條文
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 (85) 台內字第 05732 號令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一日施行




《國家安全法》
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五日 公(發)布

第一條   為確保國家安全,維護社會安定,特制定本法。
  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。

第二條   人民集會、結社,不得主張共產主義,或主張分裂國土。
  前項集會、結社,另以法律定之。
第二條之一   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、軍事、黨務或其他公務機關或其設立、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、蒐集、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、圖畫、消息或物品,或發展組織。
第三條   人民入出境,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。未經許可者,不得入出境。
  人民申請入出境,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得不予許可:
  一、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,或因案通緝中,或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境者。
  二、有事實足認為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者。但曾於台灣地區設籍,在民國三十八年以後未在大陸地區設籍,現居住於海外,而無事實足認為有恐怖或暴力之重大嫌疑者,不在此限。
  三、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入出境者。
  前項不予許可,應以書面敘明理由,通知申請人,並附記不服之救濟程序。
  內政部應聘請包括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審查委員會,審核第二項第二款未經許可事項。
第四條   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,對左列人員、物品及運輸工具,得依其職權實施檢查:
  一、入出境之旅客及其所攜帶之物件。
  二、入出境之船舶、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。
  三、航行境內之船筏、航空器及其客貨。
  四、前二款運輸工具之船員、機員、漁民或其他從業人員及其所攜帶之物件。
  對前項之檢查,執行機關於必要時,得報請行政院指定國防部命令所屬單位協助執行之。
第五條   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,並維護山地治安,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、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,劃為管制區,並公告之。
  人民入出前項管制區,應向該管機關申請許可。
  第一項之管制區,為軍事所必需者,得實施限建、禁建;其範圍,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定之。
  前項限建或禁建土地之稅捐,應予減免。
第五條之一  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,違反第二條之一規定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  犯前二項之罪,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  犯第一項、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,得免除其刑;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,得減輕其刑。

第六條   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。
 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四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第七條  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未經申請許可無故入出管制區,經通知離去而不從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 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禁建、限建之規定,經制止而不從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第八條   非現役軍人,不受軍事審判。
  現役軍人犯罪,由軍法機關追訴審判。但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以外之罪,而屬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者,不在此限。
第九條   戒嚴時期戒嚴地域內,經軍事審判機關審判之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,於解嚴後依左列規定處理:
  一、軍事審判程序尚未終結者,偵查中案件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,審判中案件移送該管法院審判。
  二、刑事裁判已確定者,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。但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者,得依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。
  三、刑事裁判尚未執行或在執行中者,移送該管檢察官指揮執行。
第十條   本法施行細則及施行日期,由行政院定之。


引自:
http://zh.wikisource.org/wiki/%E5%9C%8B%E5%AE%B6%E5%AE%89%E5%85%A8%E6%B3%95
http://notes.npa.gov.tw/POLICE/LAWS.NSF/ShowLaws/_f2aoek4lec49actoiknv15ajb_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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