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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年5月5日 星期五

魔戒-台灣省戒嚴令

台灣省戒嚴令
《台灣省戒嚴令》


臺灣省政府
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 佈告 戒字第壹號
臺灣省政府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


總統令




一、本部為確保本省治安秩序,特自五月二十日零時起,宣告全省戒嚴。
二、自即日起,除基隆高雄馬公三港口在本部監護之下,仍予開放,並規定省內海上交通航線(辦法另行公佈)外,其餘各港,一律封鎖,嚴禁出入。
三、戒嚴期間規定及禁止事項如左:
(一)自同日起,基隆高雄兩港市,每日上午一時起至五時止,為宵禁時間非經特許,一律斷絕交通,其他各城市,除必要時,由各地戒嚴司令官依情形規定實行外暫不宵禁。
(二) 基隆高雄兩市各商店及公共娛樂場所,統於下午十二時前,停止營業。
(三)全省各地商店或流動攤販,不得有抬高物價,閉門停業,囤積日用必需品擾亂市場之情事。
(四)無論出入境旅客,均應遵照本部規定,辦理出入境手續,並受出入境之檢查。
(五)嚴禁聚眾集會罷工罷課及遊行請願等行動。
(六)嚴禁以文字標語,或其他方法散佈謠言。
(七)嚴禁人民攜帶槍彈武器或危險物品。
(八)居民無論家居外出,皆須隨身攜帶身分證,以備檢查,否則一律拘捕。
四、戒嚴期間,意圖擾亂治安,有左列行為之一者,依法處死刑。
(一)造謠惑眾者。
(二)聚眾暴動者。
(三)擾亂金融者。
(四)搶劫或搶奪財物者。
(五)罷工罷市擾亂秩序者。
(六)鼓動學潮,公然煽惑他人犯罪者。
(七)破壞交通通信,或盜竊交通通信器材者。
(八)妨害公眾之用水及電氣煤氣事業者。
(九)放火,決水,發生公共危險者。
(十)未受允准,持有槍彈或爆裂物者。
五、除呈告暨分令外特此佈告週知。


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五月十九日
主席兼總司令 陳 誠







引自:
http://www.newtaiwan.com.tw/bulletinview.jsp?bulletinid=70683
http://w1.southnews.com.tw/snews/Myword/05/myword0519.htm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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